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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责任公司与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与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金**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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