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与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金**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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