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四川**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司)、被告四川**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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