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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段**与被告成都**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第六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诉争工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新区,故本案应由南充**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段**与第六公司口头约定其分包劳务的诉争工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马电花园,且段**依据双方约定已完成相关的劳务工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案涉合同履行地在南充市顺庆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成都**工程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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