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源公司)与被告四川铭伦**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铭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3147.5元,由四川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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