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邱某某与被告榆林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公司)、被告马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邱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某某、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1950元,由黄某某、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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