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限公司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70元,减半收取14785元,由原告重**限公司承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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