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焱诉被告任*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焱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君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任君焱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3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任君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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