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14)攀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又以现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6元,减半收取为33753元,由四川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