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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有限公司与西充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华蓥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充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民法院(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华蓥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以该案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华蓥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华蓥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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