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7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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