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诉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徐**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蔡**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徐**也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徐**分别提出撤回本诉、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蔡**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蔡**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反诉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