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限公司与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新**司u0026rdquo;)诉被告光大国际**总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光大总公司u0026rdquo;)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光大国际**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光大成都分公司u0026rdquo;)、光大国际**总公司上**分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光大上海分公司u0026rdquo;)为本案被告,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敬、龚*、被告光大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启明、被告光大成都分公司和被告光大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光大总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机场路的u0026ldquo;南城香山一、二期u0026rdquo;工程交由被告承包施工。2014年1月17日,u0026ldquo;南城香山一、二期u0026rdquo;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4年1月22日签订的备忘录的规定,被告应不迟于2014年1月28日前向原告提交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该工程无法办理备案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加盖被告光大总公司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供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书、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4套、工程竣工图纸4套);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向双流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u0026ldquo;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u0026rdquo;,向双流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站办理u0026ldquo;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u0026rdquo;,向双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u0026ldquo;双流县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通知书u0026rdquo;,向双流县城乡建设局办理南城香山一期、二期工程u0026ldquo;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u0026rdquo;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光**公司辩称,原、被告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和2012年3月8日签订了四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其中2012年3月8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系该工程备案合同,该合同应当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光**公司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权不向原告交付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光大成都分公司辩称,南城香山一期、二期工程已竣工,根据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光**司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主张权利所依据的合同应当以备案合同为准。

被告光大上海分公司辩称,其意见与光大成都分公司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光大总公司就成都市南城香山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和2012年3月8日签订了四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四份合同就该工程的价款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其中2012年3月8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系备案合同,该合同约定u0026ldquo;工程承包范围为南城香山一期工程1#及地下室工程和南城香山二期工程2#、3#及地下室工程;进度付款支付方法:第一次,发包人按承包人完成到工程u0026plusmn;0.00时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量价款40%的进度款。第二次,主体工程完工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三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5%。第四次,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至工程总价款的95%(余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两年后除与屋面防水和卫生间防水相关部分外,其余的按相关规定无息退还)。进度款支付时间: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报表并经确认后,发包人于5个工作日内发出未签署的付款凭证(付款审批表),经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付款依据,在收到签署完善的付款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并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结算应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之规定。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核对及承发包双方确认后作为最终结算付款依据......u0026rdquo;合同签订后,被告广大总公司以内部承包方式将上述工程承包给被告广大上海分公司。为解决u0026ldquo;外经证u0026rdquo;手续问题,该工程以被告广大成都分公司名义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

另查明,被告广大成都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向原告交付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工程竣工图纸1套。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议摘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和2012年3月8日签订的四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u0026ldquo;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u0026rdquo;的规定,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虽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应当以2012年3月8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作为本工程合同依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向原告交付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加盖被告光大总公司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供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书、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4套、工程竣工图纸4套)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u0026ldquo;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u0026rdquo;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u0026ldquo;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u0026rdquo;、第五条u0026ldquo;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u0026rdquo;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其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不向原告交付竣工资料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不仅仅是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合同》对交付竣工资料与支付工程款的先后履行顺序并没有明确约定,且也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有先后顺序的情形,故本院对被告光大总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广大总公司提出被告广大成都分公司已向原告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工程竣工图纸1套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该工程签订的主体为原告和被告光大总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是否能登记的前提条件为是否已经提交符合备案登记的工程资料,虽然被告光大成都分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向原告交付了以其名义出具的相关工程资料,因该资料并不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规范,被告光大总公司并不能因此免除向原告提交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规范资料的责任,故本院对被告光大总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向双流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u0026ldquo;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u0026rdquo;;向双流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站办理u0026ldquo;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u0026rdquo;;向双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u0026ldquo;双流县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通知书u0026rdquo;;向双流县城乡建设局办理南城香山一期、二期工程u0026ldquo;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u0026rdquo;手续的主张,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不仅仅是发包方的义务,同样也是实际施工方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光大国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限公司交付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所需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供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书、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4套、工程竣工图纸4套);

二、被告光大国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成都**限公司向双流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u0026ldquo;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u0026rdquo;;向双流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站办理u0026ldquo;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u0026rdquo;;向双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u0026ldquo;双流县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通知书u0026rdquo;;向双流县城乡建设局办理南城香山一期、二期工程u0026ldquo;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u0026rdquo;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