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工程公司、第三人双流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5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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