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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