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重庆第**任公司、陈**、重庆建工**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被告陈**、重庆第**任公司、重庆建工**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诉争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49.22.0.202/lawstar/model/showtxt.aspdbnameu003dchlu0026fnu003dchl024s123.txt﹥》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5元,退予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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