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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勘察院与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2元,由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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