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2元,由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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