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建工**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刘**、重庆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黄*送达参加诉讼的相关文书。因原告没有提供被告黄*的有效身份信息材料,导致无法核实被告黄*的身份及向其送达应诉文书。原告起诉的第一被告黄*身份不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建工**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