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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