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胡**与陈**、重庆建**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胡*明诉被告陈**、重庆建**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重庆建**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胡**撤回对被告陈**、重庆建工**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丁**、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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