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平诉被告**限公司、成**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任中文、双流县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四川**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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