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日**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限公司、四川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日**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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