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和诉被告马**、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和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1元,由原告徐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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