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惠**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弘**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成都弘**责任公司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由原告四川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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