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继**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航**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成都继**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继**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继**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陈**、杨**与沈*、第三人彭州市兴彭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成都锦**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彭州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有限公司与彭州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四川省**发有限公司、成都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江市**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彭州**办公室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赛**有限公司与彭州市**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宏**限公司与成都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宝**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钟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