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宏**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1元,由原告四川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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