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鲜明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鲜明春以案情发生了变化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鲜明春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鲜明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0元,减半收取8220元,由上诉人鲜明春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