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绵阳汇**限公司诉被告李*、范*、胡**、绵阳鸿**责任公司、四川锐**限公司、四川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汇**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绵阳汇**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交纳为40900元,由原告绵阳汇**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