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限公司申请执行(2013)绵民终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绵阳**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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