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何**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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