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申请执行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何**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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