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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卢**、贵阳市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卢**、贵阳市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白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白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3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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