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杜**与被上诉人卢**、贵阳市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白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彭**、杜**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白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8元,退还上诉人彭**、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