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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高**限公司与贵州万众**息烽分公司、贵州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万众**息烽分公司、贵州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息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及(2013)息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对该判决及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及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26560元,退还上诉人遵义高**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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