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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弘**有限公司与贵州鼎**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鼎**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清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贵州弘**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属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3)清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74元,退还上诉人贵州弘**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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