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省**总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原审原告周**、原审被告贵阳市美的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广东省**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退还上诉人广东省**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