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阳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段灵林、贵阳其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6日作出(2013)清民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贵阳蓝**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3)清民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98元,退还上诉人贵阳蓝**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