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贵阳蓝**有限公司与贵州建**有限公司、段**、贵阳其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阳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段灵林、贵阳其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6日作出(2013)清民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贵阳蓝**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3)清民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98元,退还上诉人贵阳蓝**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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