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肖**、四川玮**限公司、中国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20元,减半收取计149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思安新能**限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谭**与四川鸿腾**责任公司、四川**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邓*、陈**与广安**限公司与武汉浩**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限公司与道隧**限公司、道隧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胜县中心镇人民政府、武胜县真静乡人民政府与武胜县**民委员会、武胜县**民委员会、杨**、屈**、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限公司与南充市**有限公司、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川渝**限公司与许**、绵阳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四川**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资阳市**程有限公司、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