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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限公司与道隧**限公司、道隧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限公司诉被告道隧**限公司、第三人道隧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何**,被告道隧**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自强、第三人道隧集**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朝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重庆**限公司愿意撤回本案起诉,将诉争权利并入(2014)广法民初字第3号案件调解,且调解内容涵盖原被告之间的所有争议,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69元减半收取17234.5元,由原告重**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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