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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四川鸿腾**责任公司、四川**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安诉被告四川**程公司、国网新**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9日追加四川鸿腾**责任公司为被告。2014年9月21日,谭*安以国网新**限责任公司已向四川**程公司付清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对国网新**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2014年11月24日,谭*安申请对其施工的第三标段工程(116#-298#)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的工程款进行鉴定。因该鉴定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进行,经本院做工作,谭*安撤回了鉴定申请,并于2015年1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全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14元,减半收取29007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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