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星**限公司、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江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星**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榜国、苟*,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上诉人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蒋*,一审被告四川星**限公司巴**公司负责人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
发回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上诉人四川星**限公司及陈**已各自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