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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邓*、陈**与广安**限公司与武汉浩**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邓*、陈**,原审第三人武汉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3)前锋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通过四川省广**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于2014年10月14日向上诉人**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四川省**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5元,但上诉人**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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