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思安新能**限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思安新能**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3)广法民初字第105号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立案受理。为有利于该案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根据四川省**民法院(2013)广法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四川**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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