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技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3)前锋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技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四川省**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3)前锋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