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28日以(2014)雨城民初字第867-1号将被告刘**在中国农**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在18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2014年6月11日以(2014)雨城民初字第867-2号对被告刘**在中国工**羌南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在18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该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刘**在中国工**羌南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在18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的强制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刘**在中国农**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在18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的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