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何**与原审被上诉人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七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限公司与德阳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建**有限公司诉四川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工程公司诉德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泽学诉开远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熊**与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