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蹇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何**与原审被上诉人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