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红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限公司工程款3856498.5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金**力公司为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次主持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云南**限公司同意由被执行人金*呈筑输**限公司、金**力公司的租金收取人金*县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一次性支付其工程款1500000元后,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自愿放弃不再追偿。执行费40000元由金*县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代为交纳。2015年2月11日,金*县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15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云南**限公司,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执恢字第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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