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红河**限公司申请执行红河州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日作出的(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2014年1月8日,红河**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红**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屏**西堤与湖滨路交叉口的石国用(2009)第486号宗地50亩土地使用权,委托云南**定中心进行价值评估,土地正在处置变现中,另2014年6月27日本案中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51.7098万元,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红河**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红中法执字第16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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