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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劳务公司、陕西某建筑公司、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劳务公司、陕西某建筑公司、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劳务公司、陕西某建筑公司、某村委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某劳务公司、陕西某建筑公司、某村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收取800元,退还原告陕西某公司3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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