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某工程公司、某工程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榆林市某装饰公司与被告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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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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