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陕西佳**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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