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责任公司与被告郝**、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以本案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2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64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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